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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58:25 306

任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671


当事人  原告:任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唐瑞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