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671号
当事人 原告:任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任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唐瑞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