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秦某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秦某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6民初411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秦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花与被告秦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玉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秦某1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西山营业所(账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飞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西山营业所(账号:621799453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