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3民初560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住沈阳经济开发区。
被告:许某,住敦化市。
原告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