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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09:59:01 266

 

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3民初560


当事人  原告:宋某,住沈阳经济开发区。
  被告:许某,住敦化市。
  原告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宋某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董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