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20379号
当事人 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玮,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顾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