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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1:42 271

夏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20379


当事人  原告: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宁,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玮,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顾燕丽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