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3诉前调书6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通知原告徐某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徐某未在七日内交纳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张金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 婧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