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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3:05 273

闫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81民初349


当事人  原告:闫某。
  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闫某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闫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闫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丁 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