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2263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林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3月1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程 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史蕾蕾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