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尧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02民初853号
当事人 原告:尧某。
被告:董某。
原告尧清容与被告董富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尧清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尧清容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廖红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