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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4:05 266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003民初1065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谢云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