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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4:24 281

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3民辖27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01月16日,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书约定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行解决住房,并保证对此不再提出异议。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署,协议书内容合法并已生效,被告应当遵守并配合办理过户,但是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过户手续,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故原告迫于无奈,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是北京市×××区×××园×××号×××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唯一产权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特殊原因,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黄海涛
审判员 金珍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