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322民初4304号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3月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邢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