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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4:44 278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322民初4304


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3月1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落款


审判员 邢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