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23民初913号
当事人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