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曹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502民初1215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新,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
原告曹玉云与被告林德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德福支付给原告曹玉云补偿款52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数额履行,原告曹玉云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放弃违约金,违约金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关于婚生女林雨鑫的探视问题,节假日、寒暑假随原告曹玉云生活各一周左右,被告林德福予以配合;
四、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林德福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过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