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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3-08-06 10:06:41 298

曹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曹某、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1502民初1215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新,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
  原告曹玉云与被告林德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德福支付给原告曹玉云补偿款52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时间、数额履行,原告曹玉云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不放弃违约金,违约金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关于婚生女林雨鑫的探视问题,节假日、寒暑假随原告曹玉云生活各一周左右,被告林德福予以配合;
  四、案件受理费831元,由被告林德福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过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谢润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