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81民初415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田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田某支付给陈某代还债务截至2023年01月30日,共计:140000元。2.诉讼费由田某负担。事实和理由:陈某与田某于××××年××月××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陈某与田某共同生活8年,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名取田某1。为维护陈某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特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田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与田某于××××年××月××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2012-000426)。于2020年2月11日在漳平市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证字号:L××—2020—000058),双方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双方婚后共同债务总额418060.54元(含田某个人向陈某父母借的64000元),债务总额全部归田某偿还,因债务都是在陈某的名下,田某需每个月月底前支付4000元给陈某用于还债,直至债务还清,如田某未履行,陈某可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并在此之前即2020年2月7日向陈某出具一张欠条。协议签订后,田某从2020年3月份起未支付该款,截止至2023年1月田某应向陈某支付14000元(从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合计35个月)。为此,现陈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陈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一份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与田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田某向陈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陈某要求田某支付代为偿还截至2023年01月30日140000元债务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140000元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王建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林海华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