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287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