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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7:50 294

崔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722民初526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杨德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