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722民初526号
当事人 原告:崔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承担。
落款
审判员 杨德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