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303号
当事人 原告:邓某。
被告: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与被告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邓某变更后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用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年3月3日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共计29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汪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