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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8:30 286

丁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1224


当事人  原告:丁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袁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丁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2023年3月1日,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丁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杜钦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