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1224号
当事人 原告:丁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袁某,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丁某与被告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2023年3月1日,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丁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丁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杜钦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