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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9:07 295

房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某、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724民初4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某。
当事人  被申请人:冯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房体栋与被申请人冯青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1724民初488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18910.45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巨野县佳和御园1号楼2单元2603室房产一处。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冯青显名下的银行存款118910.45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巨野县佳和御园1号楼2单元2603室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