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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09:27 292

郭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867


当事人  原告:郭某。
  被告:丁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张金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