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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11:11 287

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7民初1255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对系争财产性质提出异议,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财产的性质认定影响本案审理,现另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员 胡佩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夏 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