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1255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鲁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陆某对系争财产性质提出异议,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财产的性质认定影响本案审理,现另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本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判员 胡佩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夏 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