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蓝某、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23民初741号
当事人 原告: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某3。系蓝某弟弟。
被告:钟某。
审理经过 原告蓝某与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蓝某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蓝某以与钟某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蓝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刘五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林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