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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11:53 291

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8民初6253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玉琼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