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6253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徐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