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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12:12 333

林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6民初1993


当事人  原告:林某。
  被告:何某。
  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龚文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