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19783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刘某1。
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被告李先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庆祥独任。原告刘某1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毅负担(已交纳)。
独任审判员李庆祥
落款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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