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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14:02 286

施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6民初7661


当事人  原告: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炯,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黄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裕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