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7661号
当事人 原告: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炯,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施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施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施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黄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宋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