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7民初241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凤,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以与被告陈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锁仲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