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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19:39 294

吴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1民初1632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金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当日吴某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吴某。
落款


审判员 申贞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