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民初1632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金某2。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当日吴某以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吴某。
落款
审判员 申贞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