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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0:20:03 288

吴某某、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15民初501之2


当事人  原告:吴某某。
  被告:花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落款


审 判 员 王崇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福为
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