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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2023-08-06 10:20:26 300

严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严某与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民辖73


当事人  原告: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夫,辽宁恒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2022年9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0104民初11337原告严涛诉被告袁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23)0111民他3原告严涛诉被告袁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称  原告严涛诉称,一、确认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建筑面积92.18平方米)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涉案房屋价值18389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故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对“不动产纠纷”已有明确的解释。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诉的本质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的权属之争,虽然涉及不动产,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系因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后而产生的关于财产分割的衍生诉讼,而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因此,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九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0104民初11337民事裁定;
  二、原告严涛诉被告袁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2)0104民初11337原告严涛诉被告袁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