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4971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余某。
原告杨裕红与被告余献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裕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裕红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 飞
书 记 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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