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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0:53 301

姚某、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22民初495


当事人  原告:姚某。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继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