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曹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2民初495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
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1029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李继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正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