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1民初1629号
当事人 原告:俞某。
被告:郝某。
审理经过 原告俞某与被告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俞某。
落款
审判员 吴 美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审判员 吴 美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