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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1:11 281

俞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俞某、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1民初1629


当事人  原告:俞某。
  被告:郝某。
审理经过  原告俞某与被告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原告俞某。
落款


审判员 吴 美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审判员 吴 美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