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薛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与薛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1282民初458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被告:薛某。
被告:姜某。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卖房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以上二被告现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薛某原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薛某于2021年9月份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二人房产分割,原告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卖给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8万元,当时被告以给付原告人民币7万元,剩余人民币1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并约定2021年11月1日-2022年11月之前还款。到还款日期,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辩称:欠款属实,离婚协议中有债务纠纷,共计3.2万元,约定双方各自偿还50%,但是被告全部偿还,所以就没有给原告的1万元,原告还欠被告6000元。
被告薛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周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
经质证,被告姜某对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表示欠条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于原告周某提交的1号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姜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离婚协议1份,转账记录1份,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3.2万元双方各自承担50%,现被告薛某全部还请。
经质证,原告周某对于被告姜某提交的证据表示协议书属实,转账记录不认同,当时欠原告老叔2万、欠原告大舅1万、欠装修2000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被告姜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予以采信,但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9月23日,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在开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约定:二人在开原市靠山镇有一套房产,房屋产权号060050。各分50%。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房产分割过程中,原告周某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卖给被告薛某,被告薛某应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8万元,当时被告薛某已给付原告周某人民币7万元,剩余人民币1万元未给付,被告薛某、姜某给原告周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但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主动遵守并积极履行。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二人在开原市靠山镇有一套房产,房屋产权号060050。各分50%。在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房产分割过程中,原告周某将自己的房产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薛某,被告薛某已给付7万元,尚欠原告周某1万元,并与被告姜某共同向原告周某出具欠条一张,故本院对于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姜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薛某、姜某对上述欠款负有给付的义务,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周某要求被告薛某、姜某偿还购买房产份额的欠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关于被告姜某提出的原告周某与被告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以及离婚后债务偿还的问题,经审查,应当另案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薛某、姜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周某已预交,由被告薛某、姜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周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王 莹
人民陪审员 万醒智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易 丽
书 记 员 高贺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