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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22:51 285

俎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俎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621民初622


当事人  原告:俎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原告俎利利与被告樊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俎利利、被告樊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俎利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赔偿款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7日,原被告结婚,2020年6月29日办理离婚。双方离婚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替被告还账,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给我500000元,被告并给我打有赔偿协议一张。后来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我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特具状贵院,敬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樊超辩称,协议是2023年过完年后打的,原告只向我要了一次,我给了原告30000元。一开始说的是分批给原告,同意分批支付原告47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离婚。2023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500000元。2023年1月21日,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签订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500000元,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尚欠补偿款47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樊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俎利利补偿款470000元;
  二、驳回原告俎利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俎利利负担275元,由被告樊超负担4125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樊超负担。
  上述款项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俎利利账户: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