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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4:12 268

安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403民初712


当事人  原告:安某。
  被告: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宋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迟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