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某、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03民初712号
当事人 原告:安某。
被告:崔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宋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迟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