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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耿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08-06 17:24:59 274

崔某、耿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崔某、耿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503财保263


当事人  申请人:崔某。
  被申请人:耿某。
  申请人崔海静与被申请人耿天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耿天伍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耿天伍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崔海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员 邢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