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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5:36 272

范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823民初366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孔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赖小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孔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