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23民初366号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孔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范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赖小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孔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