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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5:53 263

丰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12民初2673


当事人  原告:丰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丰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谢海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