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丰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2673号
当事人 原告:丰某。
被告:王某。
原告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丰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谢海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吴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