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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26:12 272

郝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781民初214


当事人  原告:郝某。
  被告:魏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书内容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扶余市东北街二实验家属楼16号楼2单元1202室,吉(2017)扶余市产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楼房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离婚后复婚并于2018年3月13日再次离婚,协议书约定复婚后无财产,2017年9月11日离婚协议书约定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银行贷款偿还完毕,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楼房产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没有任何理由但拒绝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并协助原告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被告辩称  魏某辩称,可以配合原告过户,但是要求原告不能出租出售案涉房屋,当时我净身出户并且购买房屋是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我要求随时可以看孩子接孩子。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9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套(位于扶余市翰林天下家属楼12楼2单元1202)归原告郝某,贷款由郝某承担,与被告魏某无关。2018年1月4日,二人复婚,2018年3月13日,双方再次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原、被告二人系自愿离婚,双方在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的归属,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魏某对于孩子探视权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受理范围,不予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结果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魏某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处分约定内容有效;
  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郝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号某(2017)扶余市)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713.0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宋立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