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6 17:26:33 276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6民初1822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沈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钱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6日在金山区XX局协议离婚,离婚后男方需支付女方50万元整,按月支付,现仅支付了3万元整,到目前为止未支付剩余款项,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如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欠原告的钱款金额和期间无异议,我有钱也是愿意支付的,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从原来单位辞职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没钱支付。如果我找到工作,有工资了,我也是愿意付给原告的。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对于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11月16日,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协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四条其他协议事项约定,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50万元整,按月支付,在每月5号前付,每月支付3,000元整,直至50万元整全部支付完毕……此后,被告未按约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2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涉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恪守。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钱款共计2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钱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被告沈某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焦锐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文
书 记 员 周文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