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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8-06 17:26:52 288

姜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83民初1289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姜桂花与被告宋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姜桂花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姜桂花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武艳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赵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