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3民初1289号
当事人 原告:姜某。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姜桂花与被告宋洪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姜桂花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桂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姜桂花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武艳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赵心雨